咎字的拼音、部首、笔顺与字形演变
咎 | 部首:口 | 笔画:8画 | 五行:金
标准朗读音频(可直接播放)
普通话
粤语
-
过失罪责或责备处分
五笔:thkf
本义灾祸或不幸降临于人
释义过失罪责或责备处分
咎字笔顺书写演示
「咎」字共 8 画,逐笔动画数据正在补充中,可先按规范笔顺在田字格中练习书写。
「咎」字碑刻古文字源(甲骨 · 金文 · 小篆)
从殷商契刻、西周青铜铸文到秦代规范小篆,梳理「咎」字在碑刻传承中的字形源头与笔意根基。

契刻刀笔象形初创
青铜范铸浑朴圆厚

李斯玉筋匀称垂露
字义演变时间轴
甲骨文“咎”从人从口,会意字,本义为“过失、罪过”,表示因言语或行为不当而招致责罚。引申义为“责备、追究”,如卜辞中“咎王”即指谴责君王。字义由具体过失泛化为抽象责任,体现早期社会对行为规范的重视。
“咎”字甲骨文阶段约在商代中后期,字形由“人”与“口”组合,或“人”下加数点,像人被责问时低头流汗。此字起源与祭祀占卜文化相关,商代重视天命神权,遇灾祸常归咎于人或神灵,通过占卜判断责任归属,“咎”便用于记录这类判断结果,体现当时对因果关系的初步认知。
篆书阶段“咎”从人从各,“各”含足踏路径义,本义为过失、罪过,如《说文》“咎,愆也”。后引申为责备,如《尚书》“若咎之”,由过错本身延及对过错的态度;又引申为灾祸,如《周易》“无咎者,善补过也”,体现过错与灾祸的因果关联。
篆书阶段“咎”字承甲骨金文而来,约形成于西周至战国时期。其字形上部为“卜”的变形,下部为“人”,合起来表示因占卜不吉而获罪,或人因过错受罚。此阶段“咎”已广泛用于青铜器铭文及典籍,如《尚书》中“天作孽,犹可违;自作孽,不可逭”的“逭”即含“咎”意,反映当时对天人关系的哲学思考。
隶书阶段“咎”字承篆形,上部为“各”(表分散义),下部“口”表言说,本义指因言语过失招致灾祸。引申义包括过失、罪责(如“咎由自取”)、责备(如“既往不咎”),字义从具体过失扩展为抽象责任判断,反映汉代法律与伦理观念对语言责任的重视。
隶书阶段“咎”字,源于篆书,约在秦汉之际随隶书兴起而演变。此时字形简化,上部“人”形渐趋抽象,下部“口”或简化为横线,整体更趋扁平。隶书盛行于汉代,适应快速书写需求,反映当时社会文化对效率的追求。“咎”字此期仍表过失、罪责之意,常见于简牍、碑刻,是法律文书与日常交流中的常用字。
楷书阶段“咎”字承篆隶而来,本义为灾祸、过失,如《说文》释“咎,灾也”。后引申为责备、归罪,如“既往不咎”表不再追究过错。字义变化由具体灾祸转向抽象责任,既保留“过失”内核,又扩展出对过失的评判态度,体现从客观现象到主观处置的语义深化。
楷书阶段“咎”字承袭篆隶,约在汉末魏晋定型。其甲骨文、金文原象人持杖自责,小篆规范为“从人从各”,“各”含“至”义,引申为“过错”。楷书简化笔画,保留“人”表责任主体、“各”表行为偏差的构形逻辑。此阶段楷书成为官方正体,用于文书典籍,反映儒家伦理下对过错追责的文化观念。
碑刻字源与笔意
字形源流与碑帖笔意
「咎」字构形理据:「咎」字部首为口,共8画,字结构属上下结构,本义为灾祸或不幸降临于人。 “咎”字甲骨文阶段约在商代中后期,字形由“人”与“口”组合,或“人”下加数点,像人被责问时低头流汗。此字起源与祭祀占卜文化相关,商代重视天命神权,遇灾祸常归咎于人或神灵,通过占卜判断责任归属,“咎”便用于记录这类判断结果,体现当时对因果关系的初步认知。 甲骨文“咎”从人从口,会意字,本义为“过失、罪过”,表示因言语或行为不当而招致责罚。引申义为“责备、追究”,如卜辞中“咎王”即指谴责君王。字义由具体过失泛化为抽象责任,体现早期社会对行为规范的重视。 篆书阶段“咎”字承甲骨金文而来,约形成于西周至战国时期。其字形上部为“卜”的变形,下部为“人”,合起来表示因占卜不吉而获罪,或人因过错受罚。此阶段“咎”已广泛用于青铜器铭文及典籍,如尚书中“天作孽,犹可违;自作孽,不可逭”的“逭”即含“咎”意,反映当时对天人关系的哲学思考。 篆书阶段“咎”从人从各,“各”含足踏路径义,本义为过失、罪过,如说文“咎,愆也”。后引申为责备,如尚书“若咎之”,由过错本身延及对过错的态度;又引申为灾祸,如周易“无咎者,善补过也”,体现过错与灾祸的因果关联。 隶书阶段“咎”字,源于篆书,约在秦汉之际随隶书兴起而演变。此时字形简化,上部“人”形渐趋抽象,下部“口”或简化为横线,整体更趋扁平。隶书盛行于汉代,适应快速书写需求,反映当时社会文化对效率的追求。“咎”字此期仍表过失、罪责之意,常见于简牍、碑刻,是法律文书与日常交流中的常用字。 隶书阶段“咎”字承篆形,上部为“各”(表分散义),下部“口”表言说,本义指因言语过失招致灾祸。引申义包括过失、罪责(如“咎由自取”)、责备(如“既往不咎”),字义从具体过失扩展为抽象责任判断,反映汉代法律与伦理观念对语言责任的重视。 楷书阶段“咎”字承袭篆隶,约在汉末魏晋定型。其甲骨文、金文原象人持杖自责,小篆规范为“从人从各”,“各”含“至”义,引申为“过错”。楷书简化笔画,保留“人”表责任主体、“各”表行为偏差的构形逻辑。此阶段楷书成为官方正体,用于文书典籍,反映儒家伦理下对过错追责的文化观念。 楷书阶段“咎”字承篆隶而来,本义为灾祸、过失,如说文释“咎,灾也”。后引申为责备、归罪,如“既往不咎”表不再追究过错。字义变化由具体灾祸转向抽象责任,既保留“过失”内核,又扩展出对过失的评判态度,体现从客观现象到主观处置的语义深化。 《说文解字》释「咎」:咎:辠也。从人从各。各,相违也。。 这一字源直接影响其在历代碑刻中的笔法处理与结体取势。
「咎」字结体与部首分析
从字形结构、部首字根与笔画数入手,剖析「咎」字的结体规律与部首归属,为碑帖临习与书写规范提供结构依据。
文化专区与国学学习工具
书法参考资料
- 《中国书法史》(七卷本)
- 《历代碑帖法书选》(文物出版社)
- 《书法篆刻》(中央美术学院教材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