劾字的拼音、部首、笔顺与字形演变
劾 | 部首:力 | 笔画:8画 | 五行: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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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发罪状
五笔:yntl
本义审理罪状
释义揭发罪状
劾字笔顺书写演示
「劾」字共 8 画,逐笔动画数据正在补充中,可先按规范笔顺在田字格中练习书写。
「劾」字碑刻古文字源(甲骨 · 金文 · 小篆)
从殷商契刻、西周青铜铸文到秦代规范小篆,梳理「劾」字在碑刻传承中的字形源头与笔意根基。

契刻刀笔象形初创
青铜范铸浑朴圆厚

李斯玉筋匀称垂露
字义演变时间轴
甲骨文中未见确切【劾】字,其形或源于金文【𠬝】(会意,从殳从言,以手持械指斥罪状),本义为【当面检举、弹劾过失】。甲骨文阶段尚未形成此字,其字义当在周代金文至小篆时期逐渐明确,引申为【揭发罪行】的司法行为,字义核心始终围绕【以言定罪】的指控动作。
甲骨文中未见确切【劾】字,其形或源于西周金文【㒼】与【力】的组合,属商周时期司法文书用字。商代甲骨文多用于占卜记事,涉及刑罚时常用【㓷】【刖】等具象字形,至西周早期出现以【㒼】表法度、【力】表执行之复合结构,反映周人【明德慎罚】思想下司法制度的专业化发展。
篆书阶段“劾”字从“力”从“亥”,“亥”表声,本义为审判定罪,如《说文》释“劾,法有罪也”。引申义包括检举揭发罪行,如“弹劾”之用。字义由具体司法行为扩展为抽象检举行为,体现从司法实践到政治监督的语义延伸,反映古代法制观念的深化。
“劾”字篆书见于战国至秦汉,字形从“殳”(手持兵器)从“言”,会意以言辞如兵刃弹劾罪状。战国竹简已见其雏形,秦小篆规范为左右结构,隶变后右部“殳”讹变为“亥”。此字反映秦汉法家思想盛行,律令体系完善,言官可凭“劾”上奏弹劾官员,体现当时“以法治吏”的政治文化特征。
隶书阶段“劾”以“言”为形旁、“劾”声旁表音,本义为审理定罪,如《汉书》中“劾其不法”即指检举定罪。随着使用,引申为检举揭发他人过失或罪行,如“弹劾”。字义由具体司法行为扩展为广义检举,反映社会对监察制度的重视。
隶书阶段的“劾”字,约形成于西汉至东汉时期,其字形由篆书演变而来,保留了“言”部表意,右侧简化为“亥”形,体现隶书“删繁就简”的特征。此阶段汉字书写趋于扁平,笔画波磔明显,适应竹简、石刻等载体。当时律令制度完善,司法文书增多,“劾”专指检举、弹劾官吏,成为法律术语的核心用字。
楷书阶段“劾”本义为审理、议罪,多用于司法语境,如“弹劾”即指检举揭发罪行。其字义演变由具体司法行为引申为广义的检举、揭发,不再局限于司法领域,可指对过错、罪行的公开指责,字义从具体司法程序扩展为更宽泛的道德或法律层面的谴责行为。
楷书【劾】字源于秦小篆,经隶变定型于东汉,至魏晋南北朝成熟。其形由【氵】(水)与【亥】构成,本义为水流激荡,引申为弹劾、检举。东汉御史台制度确立后,【劾】成为司法文书专用术语,用于指称官员对他人过失的书面指控。魏晋时期,随着三省六部制完善,该字广泛用于律令文书,字形趋于方正规范。
碑刻字源与笔意
字形源流与碑帖笔意
「劾」字构形理据:「劾」字部首为力,共8画,字结构属左右结构,本义为审理罪状。 甲骨文中未见确切【劾】字,其形或源于西周金文【㒼】与【力】的组合,属商周时期司法文书用字。商代甲骨文多用于占卜记事,涉及刑罚时常用【㓷】【刖】等具象字形,至西周早期出现以【㒼】表法度、【力】表执行之复合结构,反映周人【明德慎罚】思想下司法制度的专业化发展。 甲骨文中未见确切【劾】字,其形或源于金文【𠬝】(会意,从殳从言,以手持械指斥罪状),本义为【当面检举、弹劾过失】。甲骨文阶段尚未形成此字,其字义当在周代金文至小篆时期逐渐明确,引申为【揭发罪行】的司法行为,字义核心始终围绕【以言定罪】的指控动作。 “劾”字篆书见于战国至秦汉,字形从“殳”(手持兵器)从“言”,会意以言辞如兵刃弹劾罪状。战国竹简已见其雏形,秦小篆规范为左右结构,隶变后右部“殳”讹变为“亥”。此字反映秦汉法家思想盛行,律令体系完善,言官可凭“劾”上奏弹劾官员,体现当时“以法治吏”的政治文化特征。 篆书阶段“劾”字从“力”从“亥”,“亥”表声,本义为审判定罪,如说文释“劾,法有罪也”。引申义包括检举揭发罪行,如“弹劾”之用。字义由具体司法行为扩展为抽象检举行为,体现从司法实践到政治监督的语义延伸,反映古代法制观念的深化。 隶书阶段的“劾”字,约形成于西汉至东汉时期,其字形由篆书演变而来,保留了“言”部表意,右侧简化为“亥”形,体现隶书“删繁就简”的特征。此阶段汉字书写趋于扁平,笔画波磔明显,适应竹简、石刻等载体。当时律令制度完善,司法文书增多,“劾”专指检举、弹劾官吏,成为法律术语的核心用字。 隶书阶段“劾”以“言”为形旁、“劾”声旁表音,本义为审理定罪,如汉书中“劾其不法”即指检举定罪。随着使用,引申为检举揭发他人过失或罪行,如“弹劾”。字义由具体司法行为扩展为广义检举,反映社会对监察制度的重视。 楷书【劾】字源于秦小篆,经隶变定型于东汉,至魏晋南北朝成熟。其形由【氵】(水)与【亥】构成,本义为水流激荡,引申为弹劾、检举。东汉御史台制度确立后,【劾】成为司法文书专用术语,用于指称官员对他人过失的书面指控。魏晋时期,随着三省六部制完善,该字广泛用于律令文书,字形趋于方正规范。 楷书阶段“劾”本义为审理、议罪,多用于司法语境,如“弹劾”即指检举揭发罪行。其字义演变由具体司法行为引申为广义的检举、揭发,不再局限于司法领域,可指对过错、罪行的公开指责,字义从具体司法程序扩展为更宽泛的道德或法律层面的谴责行为。 《说文解字》释「劾」:劾:亥下也。从力弋聲。。 这一字源直接影响其在历代碑刻中的笔法处理与结体取势。
「劾」字结体与部首分析
从字形结构、部首字根与笔画数入手,剖析「劾」字的结体规律与部首归属,为碑帖临习与书写规范提供结构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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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法参考资料
- 《中国书法史》(七卷本)
- 《历代碑帖法书选》(文物出版社)
- 《书法篆刻》(中央美术学院教材)